云南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始终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主动扛牢上游责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能,努力绘就水清、鱼跃、景美的和谐画卷。
守护江头水韵美
立足水生态保护,着力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在审理一起违法捕捞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官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严肃追究被告在赤水河流域违法电击捕鱼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多次走访咨询专家意见,综合考虑案涉河段鱼类结构,谨慎选择购买更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修复和平衡的鱼种金沙鲈鲤进行增殖放流,并要求被告参与巡河检查以劳代偿,通过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生态修复成效。
万类江中竞自由
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守护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安宁。在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因公司擅自开闸放水将柳溪电站库底淤泥冲排至电站大坝下游白水江9.1公里天然河道内,导致大量水生生物因河水浑浊缺氧死亡,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公司承担鱼类资源损失400余万元。
白水江作为金沙江的二级支流,是长江水系的重要水源补给线,且案涉区域在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该案的妥善处理对维持长江中下游水量平衡,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及流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深入分析案情后,通过专家论证、补充鉴定,认真甄别环境公益受损情况及生态修复相关问题,引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生态功能损失费用268万元、鉴定费40万元。
系统治理筑屏障
紧扣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涉及矿山修复、毁林烧山、扬尘污染、固体废弃物违法处置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资源的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查缺补漏作用,通过法律严肃追责,促进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与安宁市人民政府、安宁市人民法院共建云南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促进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整体保护。
普法出新更入心
围绕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和长江保护法实施,引导“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深入人心。在多起涉及金沙江、滇池流域违法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多次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通过释法说理助村民转变观念,促成当事人达成先行履行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生效前主动完成生态修复。
多次组织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公益诉讼案件的增殖放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https://www.ynfzb.cn/PolLawWorks/FaYu/202503476852.shtml
编辑:萧培 审编:陈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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