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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0-05-08 09:13:12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鼓励地方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范围和数量

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重点在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进行。有隶属关系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可同时申请。首批创建数量控制在70个左右。每个省份和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创建标准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作用发挥等四个方面内容。各地可依据《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四、认定和管理

(一)工作机构。民政部负责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评审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候选对象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筛选、初审、推荐工作,并对民政部批准命名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进行跟踪指导和后续管理。

(二)认定方式。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的认定,实行创建单位申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初审推荐、评审委员会验收、民政部批准的方式:

1.自查申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创建单位依据《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可以填写《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2.初审推荐。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签署意见后推荐至民政部。

3.评审验收。民政部委托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初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终评意见。

4.民政部批准。民政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推荐对象进行审议后予以确认,授予“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称号并授牌。

(三)后续管理。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采取动态管理,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和认定。在有效期内所属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地区,由民政部撤销其“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正将这项活动作为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创新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各地可参照《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善于创新、示范性强、成果显著、具有引领意义、可学习、可复制的典型和标杆。

(三)立足创建,推动工作。要以开展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思路,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此次创建活动自2013年初启动,2013年底确认首批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各地开展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民政部。

编辑: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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